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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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变更现场会议地址的公告》《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
1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5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变更现场会议地址的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进行了变更调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4月23日14:00,召开地点:上海
天诚大酒店9楼905会议室(上海市徐家汇路585号),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3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变更现场会议地址的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和监事,列席的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1274人,代表股份1696047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131%。
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93393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35%;
反对1659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79%;
弃权9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586%。
3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93368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20%;
反对1704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05%;
弃权97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57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93247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49%;
反对1795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059%;
弃权100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592%。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93543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523%;
反对1512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92%;
弃权9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58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4同意1693273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364%;
反对1896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118%;
弃权8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5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8393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5817%;
反对1896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3369%;
弃权8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81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
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同意75571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1048%;
反对4596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6625%;
弃权1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2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5571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1048%;
反对4596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6625%;
5弃权10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2327%。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92808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090%;
反对2258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332%;
弃权9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5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7928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6.0089%;
反对2258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7829%;
弃权9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2082%。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统一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83821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2791%;
反对11203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6606%;
弃权10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0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上交所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6表决结果:
同意1692319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802%;
反对2519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486%;
弃权12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1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
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同意75668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2254%;
反对4534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5863%;
弃权9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8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5668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3.2254%;
反对4534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5863%;
弃权96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88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表决结果:
同意1693411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445%;
反对1591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939%;
弃权10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1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永续债权融资的议案》;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
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同意78158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2929%;
反对1912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3567%;
弃权10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78158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2929%;
反对1912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2.3567%;
弃权10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504%。
上述第11项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上述第5、6、7、10、12项议案系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第6、10、12项系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8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2025年4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44.43%股份的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要求增加《关于开展永续债权融资的议案》。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前述公告,除增加上述提案外,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且已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议案的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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