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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年11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1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14:00在上海天诚大酒店8楼第二会议室(上海市徐家汇路585号)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04人,代表股份16871924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033%。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不超过42亿元永续信托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68550580 94.7981 3113798 4.3060 647816 0.895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2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68550580 94.7981 3113798 4.3060 647816 0.8959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683727351 99.7946 2877428 0.1705 587654 0.03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68847112 95.2082 2877428 3.9792 587654 0.81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1683680054 99.7918 3033833 0.1798 478546 0.028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68799815 95.1428 3033833 4.1955 478546 0.6617

第1项至第3项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上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和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3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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