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2026年4月24日修订)
经公司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密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1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2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
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以
及本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同时,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3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五)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六)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七)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4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
5附件: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申请部门申请人员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豁免披露方式及涉及文件类型(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否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情况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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