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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2026年8月27日修订)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业绩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与价值导向。突出战略重点、创新驱动和价值创造

等分配要素,推动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短期和中长期激励相结

合的薪酬激励模式,引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立足当前,重视长远。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既要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的

正向激励机制,也要健全责任追偿等约束机制。

1(四)坚持内部公平和外部竞争相统一。建立与岗位价值、业绩贡

献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实现内部公平;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股东会职责

(一)负责行使公司董事薪酬管理权;

(二)负责审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三)负责审批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四)负责处理公司董事薪酬相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职责

(一)负责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权;

(二)负责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三)负责审议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四)负责审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负责处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二)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第七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支撑部门,协助开展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

2(一)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规定;

(二)负责根据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制定薪酬方案。

第八条资本运营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组织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二)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市场化薪酬水平对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提出建议;

(三)负责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九条董事薪酬

(一)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薪酬,按第十条执行。

(二)其他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决定。

(三)公司内部董事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薪总水平的60%。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包括专项奖励、即时奖励)、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薪总水平的60%。获得专项奖励、即时奖励或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对应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基本年薪是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按月支付。

3第十二条绩效年薪是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考

核评价结果挂钩的薪酬收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主要业绩指标完成率低于80%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实行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的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90%部分当期兑现,10%部分递延至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年薪酬水平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企业负

责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国资监管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绩效年薪以董事长绩效年薪标准为基础,根据本人业绩考核评价结果联动和任职情况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以公司董事长

绩效年薪标准为基础,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段确定,一般为公司董事长的0.6-0.9倍。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化总收入(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最高值不得低于最低值的1.1倍且最高值不得低于平

均值的1.05倍。

第十七条专项奖励、即时奖励属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专项奖励、即时奖励的,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专项奖励、即时奖励在同一事项的同一节点不重复激励,年度累计额度不超过本岗位基本年薪的1.25倍。

第四章管理监督

4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经合规性审核,履

行决策程序后组织兑现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核,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兑现按考核期内实际任职月数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考核期内实际工作月数核定的绩效年薪及中长期激励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及其出资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严禁设置高端补充医疗保险等超标准福利和违规承担个人支出。企业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不得购买带有储蓄、分红等功能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或通过第三方购买高端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企业为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得超出核定标准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得在规定薪酬项目外自行设立薪酬项目,不得提前发放绩效年薪递延支付部分。除审核同意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规定薪酬以外的任何货币收入,不得兼职取酬,不得多头取酬,不得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奖励。

5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或因财务造假等情形导致财务报告追溯重述的,将根据党纪政纪处分、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财务造假后果,扣减、追索扣回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已经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

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发生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以及其

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追回违规违纪所得收入,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8日发布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SEP-04.01.06.11-A13 202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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