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规定
(2026年4月24日修订)
经公司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提高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
误等行为,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1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
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2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
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调离
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
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9日发布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SEP-02.06.01.01-0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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