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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山东钢铁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16 查看全文

洞察·沟通·解决·良知

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钢铁”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山东钢铁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山东钢铁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2年3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2年3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告》;洞察·沟通·解决·良知

4.公司2022年3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洞察·沟通·解决·良知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债券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3月23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洞察·沟通·解决·良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下午2:00在济

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4号楼302-3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王向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

15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授权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080298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247700062股)的53.3518%。洞察·沟通·解决·良知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763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247700062)

的0.156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4735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247700062股)的1.453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247929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247700062股)的53.508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洞察·沟通·解决·良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设监票人三名,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组成,对投票、计票进行监督。在律师见证监督下,监票人对现场的表决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数5722238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反对票数2449500股,占出席会洞察·沟通·解决·良知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票数

1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数5722382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8%;反对票数230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弃权票数1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0%.

3.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数5722398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票数228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票数1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0%.

4.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数5722238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反对票数244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票数1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0%.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2022年度固定洞察·沟通·解决·良知

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票数5722398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票数228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票数1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0%.

6.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票数5712172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5%;反对票数12514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6%;弃权票数1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9%.

7.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票数5722642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4%;反对票数204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弃权票数1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322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6166%;反对20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156%;弃权105200股,洞察·沟通·解决·良知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678%。

8.关于公司2021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同意票数5722238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反对票数244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弃权票数

1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918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3568%;反对244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55%;弃权1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677%。

9.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同意票数1529188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68%;反对票数230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8%;弃权票数

24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4%。

其中,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洞察·沟通·解决·良知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918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3568%;反对23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828%;弃权2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604%。

10.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数57225423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反对票数214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弃权票数1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0%.

11.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

议案

同意票数5722047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0%;反对票数271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弃权票数3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727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2339%;反对27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洞察·沟通·解决·良知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443%;弃权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1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中,其中

7、8、9、1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9,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山东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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