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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电力: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20 查看全文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1《公司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

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定期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2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战略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3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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