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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中远海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27 查看全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审阅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在职的董事、

1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

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股票

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推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提高凝聚力,将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创造力和长远竞争力。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八、《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尚需获得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批准(如有)后,

2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暨 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暨 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黄伟德李润生赵劲松王祖温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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