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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中远海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16 查看全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董事会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修订)

第一条为健全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计数据和

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信息,即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四条对于未在公司公告前使用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等而无法律依据需要报

送的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

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机构和部门报送信息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公司将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于上海及/或香港公告。如有需要公司应在公告或相关行动前寻求法律意见。

第十条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董

1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第十一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制度,若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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