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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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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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中远海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中远海能如下保证:中远海能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材料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邮件回复、口头回复等任何形式的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远海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远海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二〇二三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2023年10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二〇二三年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2023年10月
26日,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4日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4月30日,公司公告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于同日出具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二〇二四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3年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及人员名单未作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总数由22465500份相应调减为22309600份;此外,同意确定以2024年5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
223096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13元/股。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2024年5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二〇二四年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七)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12日对预留授予拟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预留授予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公告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八)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二〇二四年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30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46358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2.09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二〇二四年第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亦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二〇二六年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批准:(1)批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其中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100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6735326份。(2)根据激励对象退休、离职、2024年度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等情况,注销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1797380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总数调整为25148020份;根据公司2023年度、2024年中期和2024年末期利润分配情况调整行权价格,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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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1.88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与本次注销相关事宜
(一)行权价格调整
1、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规定,若在
行权前公司发生派息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 = 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行权价格;V 为每股派息额;P 为调整后行权价格。
2、2024年6月28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二〇二三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含税)。
2024年10月14日,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根据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含税)。
2025年6月30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二〇二四年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元(含税)。
3、根据上述规则,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00元/股调
整为12.22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2.09元/股调整为11.88元/股。
(二)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相关事宜
1、首次授予
首次授予中,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注销其全部已获授但未行权的1511400份期权;4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综合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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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结果未达到“称职”或以上等级,注销其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行权的
128080份期权。合计注销1639480份期权。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二、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行权期权数量
分别为6735326份、6863406份和7071388份,合计为20670120份。
2、预留授予
预留授予中,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注销其全部已获授但未行权的157900份期权。
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二、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未行权期权数量
分别为1477707份、1477707份和1522486份,合计为4477900份。
综上,公司根据激励对象退休、离职、2024年度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等情况,共注销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1797380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总数调整为25148020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远海能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的事宜均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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