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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7 00:00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中

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或“公司”)2025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中远海能子公司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公司所属境外子公司为合理控制利率风险,按“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的套期保值原则,拟在境外以场外交易方式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以下简称“本交易”)。

公司所属境外子公司存续业务附带银行贷款利率掉期条款,可以将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贷款以规避债务利率波动的市场风险。本交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和客观的业务需要,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以上交易中,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在经济关系、套期比率、时间都满足套期有效性。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可实现套期保值的目的。

(二)交易金额

公司拟于2026年开展金额为79837.09万美元的利率掉期业务,该额度使用期限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连同过往存续业务,公司在上述

1期间内任一时点的持仓规模不超过14.32亿美元,不涉及保证金及权利金。

董事会批准及授权公司管理层按上述计划及额度核批具体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1、交易地点和场所:在境外以场外交易方式进行。

2、交易对方:为具有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经营资质和信用评级良好的金融机构。

3、交易合同主要条款:2026年度的79837.09万美元利率掉期业务,合同

生效条件、附加条件以及争议处理方式等条款以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

(五)交易期限上述额度使用期限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审议程序

本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2026年3月26日,公司二〇二六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计划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1、决策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即因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金融衍生交

易可能出现亏损的市场风险。

2、履约风险:履约风险,即因交易对方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衍生品合约,导致公司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履约风险。

23、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若交易未能完全

按审批的方案执行、交易错单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操作等,将带来操作风险。

4、法律及信用风险:即因相关法律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造成

合约无法正常履行,导致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法律风险。

5、境外交易风险:如金融衍生交易在境外开展,可能发生交易所在地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的境外交易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恪守风险中性管理原则,通过资产债务结构调整,自然对冲风险;

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不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利和投机。

2、公司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前提下,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公司具体实施金融衍生业务遵循《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管理规定》。

3、公司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由公司管理层审批交易,

交易人员、品种及额度明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操作。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保证金交易,公司目前尚未开设保证金账户。

4、公司风险监控措施完善,截至目前未发生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子公司开展上述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有利于控制利率风险,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进行套期保值有效性测试。

符合套期确认条件的金融衍生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进行会计处理。

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是□否

拟采取套期会计进行确认和计量?是□否

3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子公司开展上述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业务有利于公司控制利率风险,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对于潜在的风险,公司已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综上,保荐人对中远海能子公司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逸然孙兴涛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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