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开展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的全面评价,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所属单位”)。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公司内控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重要流程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1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和最终责任者,负责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基本管理制度和规章,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批准涉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意见以及决定内部控制评价和检讨工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等。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安
排、成果审议和工作监督等事项,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
(二)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整改意见;
(四)监督公司管理层组织和领导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协调公司管理层安排足够行政资源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第七条公司管理层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必要的行政资源,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协调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和评价报告,及时掌握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关于内部控制
评价的工作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单位,负责本
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其中,公司所属的区域分公司或子公司
2(以下统称“区域公司”)负责管理本单位及区域内下属单位的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无区域公司管理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公司直接管理。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
工作程序,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评价
的内容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设定、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
第十三条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达到控制目标的全过程。控制活动评价对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授权批准、职责分工、实物控制、凭证
与记录的设置和运用、独立检查程序等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信息与沟通评价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
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
3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的过程。内部监督评价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
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
成评价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八条每年召开年度董事会之前,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
当拟订下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明确评价范围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经公司确认后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根据计划具体实施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根据情况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专项评价和检查工作。
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评价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
4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
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
(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
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
5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
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重大缺陷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认定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管理层应当按
照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组织整改并向审计委员会及时通报整改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五)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
6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送公司审阅,提交公司审计委
员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三十二条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并按照上市公司规定时间报出。
第三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
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