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际”、“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华电国际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及存储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5349794股,发行价格为4.8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27999998.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1566592.4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06433406.39元;扣除承销费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3412231198.8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8月11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BJAA3B0582、XYZH/2025BJAA3B0583)。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其归还情况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关
1于常规能源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9000.00万元(含人民币
129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批
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用于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均已按时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计划使用募集募集资金累投资进度项目名称
号资金总额计投入金额(%)
华电望亭2×66万千瓦机组扩建
1200000.00110300.0055.15
项目
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
2141223.12141223.12100.00
费用及相关税费
合计341223.12251523.12/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51523.12万元,尚未归还的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89700.0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2.12万元(包括银行存款利息)。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拟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68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及时归还或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如果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等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2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2026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常规能源资产重组项目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68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公司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实施上述事项无异议。
3(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骆毅平黄玉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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