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贵司于2025年12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并对贵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见证律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许敏
李杨
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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