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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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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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52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
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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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2022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3年6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com.hk)公告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
燕莎中心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饭店三层北京厅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佑君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5名,代表股份5,293,852,984股,占公司
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7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4,820,546,829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A 股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
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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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2022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份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 股股东资格、其他会议人员资格以及
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A股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年年度报告》;
(4)《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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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2022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6)《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7)《公司2023年度融资类担保计划》;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已发放报酬总额的议案》;
(9)《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拟发生的关
联/连交易;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拟发生的关联交
易;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过二分之一通过。上述议案(9)涉及关联/连交易,相关关联/连股
东已分项回避表决。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5)、
(8)、(9)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不含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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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2022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见证律师:颜羽旗田号
陈曦
2023年6月28日
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