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审议编号:[2023]0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通过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通过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征得本人的事前认可。上述事项涉及关联/连交易,
审议过程中关联/连董事张佑君先生、张麟先生、付临芳女士、赵先信先生均回避
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审议的关联/连交易事项是公司在日常业务
中按一般商业条件及惯例进行的,相关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对公司通过子公司对外投资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通过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
李芳
李青史青春张健华
2023年9月日
董事会办公室
2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通过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
李青史青春张健华
2023年
董事会办公室
2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通过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
张比华
李青史青春张健华
2023年1月
董事会办公室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