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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7 查看全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保荐代表人和联系方式上市公司简称及代码

陆勇威,010-56766764,北京市西城区天风证券股份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

有限公司周健雯,021-65667075,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8号

中信证券,600030崔萍萍,010-67017788,北京市东城区中邮证券有限珠市口东大街17号

责任公司李勇,010-67017788,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29号)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1552021645股人

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A 股配股”)。中信证券 A 股配股已于 2022 年 2月15日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395672337.35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18195731.58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信证券 A 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月28日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111 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担任中信证券 A 股配股发行及持

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天风证券指派陆勇威、周健雯担任中信证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中邮证券指派崔萍萍、李勇担任中信证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 A 股配股公开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中信证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与中信证券签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等方式,了解中信证券业务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对中信证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经核查,2023年度中信证券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媒体上公告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2023年度,中信证券未发生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须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事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项的督导措施等

2023年度,中信证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保荐机构检查了中信证券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规范等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023年度,保荐机构对中信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证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设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查,中信证券的内控制度符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督促中信证券严

2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详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保荐机构对中信证券的信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事后及时审阅,并确认其合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法合规。详见“二、上市公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3年度,中信证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023年度,因突发供电中断导致4台集中交易系统服务器异常事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对中信证券及首席信息官出具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警示的监管措施(上海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2023〕37号、深圳证券交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易所深证函〔2023〕654号);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除此之外,因投行保荐业务相关违规事件,公司共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措施2

次(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函〔2023〕226号)。保荐机构已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信证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际控制人未发生该等情况易所报告

3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信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信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证券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

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023年度,中信证券按照募

集管理制度对 A 股募集资

18、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

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4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

荐机构认为,中信证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2023年度,中信证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陆勇威周健雯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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