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制定主体董事会办公室
生效时间2025年12月制度类别□公司治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度历史版本信息2009年9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制定
2021年3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5年12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业务线、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
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参照适用本制度执行。
1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4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的内幕信息,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二)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内幕信息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5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
6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根据公司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惩处措施,并有权追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
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7附件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中信证券证券代码600030业务类型报送日期
(YYYY-MM-DD)首次信息披露日
期(YYYY-MM-DD)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自然人姓知知悉知悉所在职证证知情知悉登知情
名/法人情亲属内幕内幕
单位务/件件人联知情日期内幕记登记时间人签
知情人类型名称/政人关系信息信息注
/部 岗 类 号 系电 (YYYY-MM-DD) 信息 注 注 人 (YYYY-MM-DD) 字确府部门名身名称方式阶段4门位型码话地点23认称份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8附件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公司代码:600030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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