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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1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主体董事会办公室

生效时间2026年4月□公司治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制度类别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度

2010年3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制定

历史版本信息

2026年4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1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

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含5%);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含5%);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含5%);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5%以上(含5%);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六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

司计划财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计划财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

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

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就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披露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的;

2.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存在重大差异的;

3.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情况的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

的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含20%)的;

4.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

定标准:

1.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42.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3.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4.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的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十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

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重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

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

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的差异超过预告业绩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金额不超过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或向下浮动,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金额(上限金额不应超过下限的50%)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

亦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三)因适用下述两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不触及相关情形的:

1.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2.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四)公司因涉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而披露业绩预告的,后发现最新预计的任一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

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五)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

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责任追究

6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根据公司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惩处措施,并有权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订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从其规定。

7第十九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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