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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制定主体董事会办公室

生效时间2025年12月制度类别□公司治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度历史版本信息2007年6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制定

2008年7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2010年3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2年12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5年12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所称

“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股

东、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1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业务线、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为本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网站和本公司自行选定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2第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和修改,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并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监管要求的相关各方。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披露信息。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信息披

3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及时披露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对有披露时间要求的信息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或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时间。

(四)持续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各单位、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

5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6公室报告信息,并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重大事件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公开发表涉及公司内部信息的言论。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7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8(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重大交易的标准参照本制

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9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二十)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10(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

11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

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

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各单位、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

秘密的信息,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豁免或暂缓程序后,可豁免或暂缓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2(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述条款规定。已经按照前述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3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无论金额大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

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参照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订立合同标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到上述标准,也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14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九条对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披露,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各单位应配合补充。

第四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协同各相关单位编制定期报告,提

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定期报告内容、情况说明和相关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各单位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实施内部审核机制,并对本单位所编制、提交内容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对于临时报告及其他拟披露的公告,按如下流

程办理: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

15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向董事长报告,并抄送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向董事长报告,并抄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相关各单位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

办公室并配合编制披露文件,其主要负责人应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收到相关信息资料后,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编制披露文件,并根据需要提交有关单位审核。其中,合规部负责对合规性进行审核、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财务数据进行审核等;

(六)临时报告为日常性事务、所涉及事项已履行规定的审

议或审批程序、有相关文件支持的,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其他特殊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发。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情形时,应及时调查核实、补充和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

16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根据公司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惩处措施,并有权追究经济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在工作中应与第三方机构约定保密义务,聘请的顾问、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录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

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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