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于2026年6月26日经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
(二)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三)薪酬激励与薪酬约束相统一;
(四)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五)薪酬分配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六)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同步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
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1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并执行绩效评价体系、薪酬政策及
奖惩激励措施;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
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负责员工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承办有关薪酬管理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六条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七条公司依据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健全工资总
额管理体系,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联动,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薪酬结构
第八条公司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等构成。
第九条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公司和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为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
2的基础上,公司为员工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及意外险,商业
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员绩效管理;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三)战略导向与客观公正;
(四)当期考核与长周期考核相结合;
(五)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两个
层次以及绩效计划、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四个环节,有效发挥绩效管理对公司战略的支撑作用。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岗位调整、职级调整、薪
酬调整、培训发展等方面。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六章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基本薪酬列入公司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六条绩效薪酬列入公司成本。当年度绩效薪酬按照确定的审批流程核准后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以促进员工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一致。绩效薪酬递延支付适用于公司中高
3级管理人员、核心关键岗位员工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员工。
第十八条员工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七章薪酬止付及追索扣回
第十九条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或风险事项负有责任的,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支付要求情形的,公司可以减少、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未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对其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条薪酬追索扣回期限原则上与风险损失发生期限一致,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当结合有关责任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实际或潜在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等进行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追索扣回人员范围含离职和退休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公司章程》及国
有金融企业薪酬改革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4文件、行业规定、《公司章程》及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改革有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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