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致力于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及其稳定性和连续性。为进一步优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盈利水平、重大投资安排等因素,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本规划制定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对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实施积极、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诉求、独
立董事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
1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两次现金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
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2其中: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本次现金股利除以本次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分红的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调整与监督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规定和公司财务状况拟定。董事会在
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非执行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
召开专门会议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3以上通过。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需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公司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
7、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8、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9、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0、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它情况。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审阅一次分红
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分红回报规划,并确保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42、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3、若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公司既定
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三年回报规划调整由董事会制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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