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1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
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必须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
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2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须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将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须明
3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须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
及《香港上市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如董事会秘书同时担任公司秘书(含联席公司秘书)职务,应在每一财政年度接受不少于十五小时(或香港联交所另有要求的时长)的相关专业培训,以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须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将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4(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香港
联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将及
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将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公司聘任公司秘书后,将及时公告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公司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将及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5如公司秘书未能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下的专业资格,
公司需在委任生效前事先向香港联交所申请相关豁免。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
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
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
6告的披露工作,并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报告并披露;
(六)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须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1、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
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建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72、董事会召开会议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
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
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会议主
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记载的事项;
4、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公司
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等
法定情形的,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决议不召开的,及时组织披露。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予以配合;
5、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6、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记载会议基本信息、参会
人员、表决权比例、提案审议情况、股东质询意见、中介机
构人员信息等法定事项,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八)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
或者线索,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
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及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须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报告;
(十一)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二)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及/或香港联交所问询;
9(十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
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
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
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须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报告;
(十五)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的身份信息,按照上交所、香港联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六)法律法规和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须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须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
无法按时披露信息的情形,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
10议程序等行为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
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章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五条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
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证券事
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六章履职评估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11第七章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须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为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公司将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二十条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
须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须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须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发现财务、内部控制问题须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阻挠的,须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须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须向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12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本制度实施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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