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5月致: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鉴于此,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所
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15时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三一产业园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俞宏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326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3352147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534%(本数据与以下相关数据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其中:
(1)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68371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56%,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2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2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83775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78%。
3、经查验,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会通
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应回避表决股东对于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36676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384%;反对9324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781%;弃权614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35%。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44824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15%;反对1184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53%;弃权6138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32%。
3(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344900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38%;反对1130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37%;弃权6117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25%。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18751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037%;反对27250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29%;弃权61457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34%。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0759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85%;反对852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4%;弃权5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2394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18%;反对8520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63%;弃权5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19%。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监事薪酬考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0160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07%;反对1310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90%;弃权67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1796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52%;反对1310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20%;弃权6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28%。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7523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4的92.1058%;反对264013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8759%;弃权6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3%。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1284773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840%;反对868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5%;弃权6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2291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838%;反对868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6%;弃权6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6%。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9140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153%;反对3673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96%;弃权29333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7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0776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289%;反对3673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61%;弃权29333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2850%。
(1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0482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03%;反对1012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02%;弃权6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21182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02%;反对1012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88%;弃权6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10%。
5(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5287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1.7408%;反对276247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2409%;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6923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8.4340%;反对276247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5182%;弃权6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78%。
(1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0712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71%;反对862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57%;弃权5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2347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881%;反对862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1%;弃权5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0733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78%;反对7751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1%;弃权6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2369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898%;反对775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03%;弃权6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99%。
6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4)审议通过《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43392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388%;反对1150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43%;弃权7604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75028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180%;反对1150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95%;弃权7604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925%。
2、本次股东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