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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浙江新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9 查看全文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5

1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号华润大厦 A座 22层 邮编:310020

22/F Block A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31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571 5692 1222 传真/Fax : +86 571 5692 1333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3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3年12月28日在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70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坚群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

187200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848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

113895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64%。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19858951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5847%。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法律意见书

1.《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5.《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6.《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7.《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8.《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9.《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见证律师:

原挺赵婷

见证律师:

吴鉴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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