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座 22 层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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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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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19日在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4040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坚群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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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
144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83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1072名,代表公司股
份5330371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1667%。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73名,代表公司股份19730371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05%。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
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2645214股,反对235300股,弃权156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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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2026年中期分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2640214股,反对242100股,弃权154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4686914股,反对242100股,弃权
154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6%。
3.《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2614414股,反对253000股,弃权169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
4.《关于聘任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2579714股,反对289800股,弃权167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4626414股,反对289800股,弃权
167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43%。
5.《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2638414股,反对246500股,弃权1522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
6.《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2436714股,反对368000股,弃权232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72433014股,反对375400股,弃权228700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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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4479714股,反对375400股,弃权
228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0%。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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