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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浙江新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032证券简称:浙江新能公告编号:2025-012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

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暂行规定及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的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

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2.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3.关于列示和披露要求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同时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解释第18号的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解释第18号未对本公司2024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准

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为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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