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3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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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2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9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2025年9月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9月5日在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4040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坚群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3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
144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83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519名,代表公司股份
5670079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5793%。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20名,代表公司股份20070079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4627%。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
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5430484股,反对1288400股,弃权289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4%。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430484股,反对1288400股,弃权
289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15%。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5407184股,反对1322900股,弃权2779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2%。
3.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延长解决水电实业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154284股,反对1553700股,弃权30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154284股,反对1553700股,弃权
300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69%。
关联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4.审议《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242284股,反对1432700股,弃权333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3242284股,反对1432700股,弃权
333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21%。
关联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见证律师:
陈月棋吴鉴雨
见证律师:
王佳玲
2025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