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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2025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Provincial New Energy Investment Group Co. Lt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4200262XL注册资本2404675324元法定代表人张坚群

成立日期2002-08-01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街道凤起东路8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街道凤起东路8号

证券代码 600032.SH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号)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发行人”、“公司”)于2023年 4 月 21 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467532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3.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248375.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97751618.14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332C000178 号),经审验,截至

2023年4月14日止,中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

1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2999999993.76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332C000177 号),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止,中信证券将扣除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含税)612000.00元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

2999387993.76元划转至公司就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3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

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2024年1月,公司存在将其他银行账户两笔资金误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形,金额分别为5512.60万元和122.45万元。针对上述两笔误操作,公司均于当天发现错误,并及时退回至原账户。

2024年5月,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一笔资金因银行误操作原因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863.34万元。针对上述银行误操作,公司已及时退回至原账户。

针对上述情形,保荐人对上市公司采取了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查阅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检查转账凭证以及访谈财务负责人等检查程序,发行人已针对误操作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采取加强财务操作人员业务及合规培训、加强资金划转审核与复核、从严管控募集资金专户收付权限以及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整改措施。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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