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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速: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号 IFC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3层 邮编:350004

43/F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No.1 Wanglong 2nd Avenue Taijiang District Fuzhou350004P.R.China

电话/Tel: (+86)(591) 88115333 传真/Fax: (+86)(591) 88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6月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7

1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25日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林浦路

367号林浦广场5号楼9层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江丽、郑莉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开股东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

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八)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九)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决定于2026年6月25日下午14点30分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林浦路367号林浦广场5号楼9层会议室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026年4月1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该决议内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5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5日下午14点30分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林浦路367号林浦广

场5号楼9层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由公司董事长方晓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12人,代表股份合计1612511247股,占公司总股本2744400000股的58.7564%。具体情况如下:

3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现场出席情况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153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8956%。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7人,代表股份785112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608%。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列席本次股东会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其中,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8人,独立董事许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列席;

公司总经理钟永元先生、副总经理郑建雄先生、副总经理杨帆先生、董事会秘书陈兵女士列席会议;财务负责人王彦女士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会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05115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5413%;反对4142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569%;弃权3253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018%。

2.《2025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5077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5389%;反对4140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567%;弃权3293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044%。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5934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5921%;反对6457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4004%;弃权11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1566058股;反对6457538股;弃权

119150股。

4.《2025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0524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5495%;反对4079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529%;弃权3184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976%。

5.《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履职评价和薪酬核定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4875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5264%;反对7193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4461%;弃权44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

5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0507308股;反对股;7193788弃权

441650股。

6.《2026年度财务预算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5882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5889%;反对614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3811%;弃权48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300%。

7.《关于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4360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4945%;反对4779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963%;弃权3371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991758股;反对4779463股;弃权

3371525股。

8.《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7986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8.4791%;反对2201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3650%;弃权2512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559%。

9.《关于选举乔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569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5774%;反对4062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519%;弃权275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707%。

10.《关于选举伍燕凌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5186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5457%;反对4573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2836%;弃权275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6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707%。

根据上述表决统计情况,各议案均已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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