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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27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37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8366338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41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

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据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高速或者公司)公布的信息,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天投资)在2017年8月作为有限合伙人,以5000万元出资投资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海天泽),持有睿海天泽25%的财产份额。

楚天投资投资睿海天泽时,签订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协议》)。2022年7月,楚天投资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第三方受让楚天投资所持的睿海天泽全部财产份额。

公司2017年8月31日首次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Pre-IPO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简要提及投资进展及估值情况,但一直未提及《份额转让协议》,后续亦未及时披露第三方股权转让事项及进展。直至2023年7月5日,公司才在楚天投资就相关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公告中,披露《份额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协议内容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具体进展。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肖跃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南军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及现任董事长、阮一恒作为公司现任总经理、宋晓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琳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楚天高速、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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