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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高速: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虞明远)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虞明远

作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虞明远,1962年9月出生,1984年毕业于同济大学运输管理专业,工学学士,现任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二级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任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获“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中国公路学会百名优秀工程师”等荣誉称号,先后主持和参加了40余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多次主持交通运输部重大专项研究和政策与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专家库专家、中国科学院学部专家、中国科协高层次人才、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专家、财政部 PPP 专家库专家、中国公路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2022年9月至今兼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6月至今兼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26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会3次、董事会11次。本人出席全部股东会及董事会,充分运用自身交通领域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关联交易、投资项目、薪酬考核、内部控制、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为公司把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股东会董事会应出席亲自出席应出席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式参加委托出席

33111170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4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战略委员会3次、审计委员会7次、提名委员会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应的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相关事项,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本人出席会议次数战略委员会33审计委员会77提名委员会3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2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召集并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对公司经理层2024年度业绩考核及薪酬兑现方案、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兑现标准建议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以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机制,业绩考核与薪酬兑现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经营成果。

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战略委员会 3次,对公司制定《ESG 管理制度》、《2024 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转让

广西福斯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股权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 ESG 管理制度明确了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战略委员会为研究机构、ESG 工作组为执

行协调机构的三级管理架构,有利于 ESG 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2024 年度 ESG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做法和成效,有助于投资者更加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转让广西福斯派20%股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7次,听取审计部关于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提供财务资助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对外投资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定期报告编制和年度审计、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同时,本人与公司经理层、审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仔细检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对公司的审计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充分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提名委员会3次,分别对公司补选1名董事、聘任2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议。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为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运转。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本人出席会议并认真审议了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与关联方等组建合资公司湖北楚道氢能科技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关于湖北交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的报告等6项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日常经营需求,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重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审计风险应对、内控缺陷整改、项目投后管理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公司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与中小投资者就公司上半年经营成果、智能交通及交通能源领域的战略规划等问题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六)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全年在公司现场工作不少于15天,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现场交流、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本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充分掌握公司生产经营与重大事项进展,并围绕汉宜高速改扩建工程、高速公路智慧化转型等重点工作与管理层开展深入研讨。

公司为本人作出独立判断和规范履职提供了充分保障,确保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组建合资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3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谨慎的审阅。上述关联交易在审议中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增对外担保事项,尚在履行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通过对担保执行情况的认真核查,公司不存在越权担保、超额度担保等违规情形,对外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此外,本人在年报审计期间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审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长江经济带)第一期,2025年度超短期融资券第一、二、三期,2025年度第一、二期中期票据,合计发行金额

40.8亿元。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存量有息负债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经查阅审核相关报告,未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不一致的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补选董事1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2人。候选人的提名、推选、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相关程序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兼职取酬、违规领酬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发布了2024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

37.39%,主要系新增汉宜高速改扩建项目建造服务收入,以及成品油销售业务收

入较2023年增长;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16.22%,主要系2023年子公司深圳市三木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收回以前年度应收账款,冲回坏账准备。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自

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

行财政部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对大随高速、黄咸高速大冶段、黄咸高速咸宁段、大广北高速、新县高速在剩余

收费期限内的交通流量模型进行调整,并根据新的交通流量模型计算各路段特许经营权摊销额。本次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派发现金红利273719703.17元(含税),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5.66%。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在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临时公告60项,定期报告4项。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披露信息,未发现应披未披或选择性披露的情形。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细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总体来说,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设置合理、执行到位,能够为各项业务的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障,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和规范运作发挥积极作用。

2026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进一步加强与公司的沟通和协作,利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规范运作提供更多合理化建议,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继续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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