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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6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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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

重庆分所电话:(86-23)8860-1188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23)8860-1199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

纽约分所电话:(1-737)215-8491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西雅图分所电话:(1-425)448-5090传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8日发布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于2025年5月30日发布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刊载的日期为

2025年5月30日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贵公司本

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与提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仅适用于 A 股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如期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贵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王良董事主持了本次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5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的交易时间段内,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向贵公司 A 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2025年6月25日9:15-15:00的时间段内,贵公司通过

2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贵公司 A 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据此,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代理人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6363

其中:A 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6354

H 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9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365729691

(股)

其中:A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股) 12971446782

H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股) 2394282909

3.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贵

60.9271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335比例(%)

H 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36比例(%)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该等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持股凭证等文件,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持股凭证等文件;出席本次

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出示了身份证件和持股凭证等文件,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持股凭证等文件。

该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3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贵公司董事会于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本次会议的现场计票、监票,并对现场投票进行清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案形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报告(含经审计之财务报告);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包括宣派末期股息);

6.关于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7.2025-2029年资本管理规划;

48.关于聘请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202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10.00关于选举招商银行第十三届董事会股东董事和执行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缪建民先生为本公司股东董事;

10.02选举石岱女士为本公司股东董事;

10.03选举孙云飞先生为本公司股东董事

10.04选举邓仁杰先生为本公司股东董事

10.05选举江朝阳先生为本公司股东董事

10.06选举朱立伟先生为本公司股东董事

10.07选举黄坚先生为本公司股东董事

10.08选举马向辉先生为本公司股东董事

10.09选举王良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10.10选举钟德胜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10.11选举王小青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11.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

13.00关于选举招商银行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3.01选举田宏启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3.02选举李朝鲜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3.03选举史永东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3.04选举李健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3.05选举黄玉山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3.06选举卢力平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5其中第10项议案的全部子议案已被逐项审议通过,第13项议案的全部子议

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已被逐项审议通过。

(五)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案形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2.关于修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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