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恒、崔也光、崔欣、张大钟、张强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