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
“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
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第二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融资部(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所提及的信息披露系指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此类信息的披露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监管机构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
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
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应
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推介活动由公司负责对外宣传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3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披露标准依据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公司合并或分立;
12、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公司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14、法定要求的预亏、预警和预盈事项;
15、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17、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18、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4(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重大关联交易;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贷款、委托贷款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9、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但各控股子公司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如应监管部
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九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5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所确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制度,并于每年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内控报告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阐述。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6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本条第1、2、3项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5、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1)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2)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3)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7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5)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7)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8)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也应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
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件发生两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告事宜。
第三十六条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第三十七条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
8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部门,以下同)在接到董
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1、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
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分别提交财务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查或提交相关部门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
3、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
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条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
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本制度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四十三条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报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的其他资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
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9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予保密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人员严格履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
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和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
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追究责任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九章附录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日废止。
11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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