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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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40582-01号
致: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9月8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4日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
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三层第九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郭章鹏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9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9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32,88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30%。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3,239,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35%;(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9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643,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9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596,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774%;反对85,413,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576%;弃权238,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78,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5460%;反对85,413,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2411%;弃权238,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129%。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2.01石然
表决结果:同意554,555,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7%。
2.02王野秋
表决结果:同意552,844,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533%。
2.03吴春燕
表决结果:同意553,479,1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535%。
3、审议通过《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3.01牛雪涛
表决结果:同意553,972,8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事项,且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且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刘彤彤
承办律师:
叶林梅
二〇二五年/亿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