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1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公司尚未公布信息和内幕信息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并由此导致内幕交易。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尚未公布信息和内幕信息的泄漏,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待投资者的来电、来访,须在不早于公告及公告内容的基础上与投资者交流如下信息: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路演、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210、现场参观或接待来访;
11、座谈交流;
12、电子邮箱;
13、新媒体平台;
14、投资者教育基地。
第八条本公司将及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机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本公司的国际互联网网址是:www.bgctv.com.cn,本公司的投资者信箱是:bgctv@bgctv.com.cn。
公司已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设立投融资部(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公司的有关领导及部门、分公司如遇投资者的来电来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或经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及董事会办公室的安排后,方可接待投资者的来电来访。但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如违背上述规定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责任人同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接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3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的培训,培训方式包括:定期聘请相关专家学者来公司讲座、不定期的送公司有关人员参加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学习等。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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