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四川路桥: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楼邮编:610000

法律意见书

11th floor building 1 Baiyang building No. 18 Dongyu street Chengdu Sichuan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 真/FAX:(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成都)法意字[2025]第0772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天津 TIANJI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成都 CHENGDU 菏泽 HEZE 苏州 SUZHOU 武汉 WUHAN

香港 HONGKONG 呼和浩特 HUHEHAOTE 1厦 门 XIAMEN 长沙 CHANGSHA 重庆 CHONGQING

郑州 ZHENGZHOU 合肥 HEFEI 宁波 NINGBO 济南 JINAN 昆明 KUNMING 南昌 NANCHANG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四川路桥/公司指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路桥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路桥建《2021年激励计划》指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控股股东/蜀道集团指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四川路桥的控股股东公司依据《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本次解除限售指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而对相应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的事项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规范通知》指的通知》

《公司章程》指《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指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所指派的龚星铭、田镇

本所律师/经办律师指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本《法律意见书》指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成都)法意字[2025]第0772号

致: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四川路桥的委托,为四川路桥开展《2021年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四川路桥拟实施的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

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

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

3法律意见书

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文书内容作为依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四川路桥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5、本所律师仅就四川路桥本次解除限售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

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四川路桥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四川路桥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和实施

1、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路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8日的期间内,在公司网站及相关场

所公示了依据《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已达到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前述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公司针对《2021年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了查询,并取得其出具的查询证明,在《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与《2021年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2年3月2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控股

股东蜀道集团出具的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川国资函[2022]32号),同意蜀道集团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并予备案。2022年3月29日,蜀道集团出具《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蜀道司发[2022]124号),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法律意见书

6、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涉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7、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确定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2021年激励计划》要求的308名激励对象授予299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27日,前述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8、2022年7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意公司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87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7月26日。2022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前述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9、2022年12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23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2.38万股(其中43万股为依据《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前述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注销。

10、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18

6法律意见书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8.28万股(其中131.6万股为依据《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前述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注销。

11、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0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2048.48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8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5.44万股。前述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注销。

12、2025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剩余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355.208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其中

34.16万股为依据《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回购35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2.432万股(其中220.92万股为依据《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前述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3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注销。

13、2025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的29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11927160股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共计14448840股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前述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7法律意见书

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注销。

14、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231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21年激励计划》所履行的法定程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以及已经实施的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2、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2310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公司董事会依据《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

26日,其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7月25日届满。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和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2021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8法律意见书

解除限售条件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条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

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

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

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事项,满足解除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限售条件。

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1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1)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1)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约为

润不低于80亿元,且相较于2020年,扣非归母90.18亿元,高于80亿元;且相较于202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2023年,公司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的复合增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00亿元,且相较于2020长率为45.11%,高于同期同行业扣非归母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净利润复合增长率-14.41%的平均水平;

9法律意见书

解除限售条件条件成就情况

(3)2023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7。(2)2023年营业收入约为1150.42亿元,高于1100亿元;且相较于2020年,公司

202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3.50%,高

于同期同行业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4.44%

的平均水平;(3)2023年应收账款周转率

为6.18,高于5.7。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待改进”和“不称职”五档;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

对于《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为“优秀”、“称职”,其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分,待解除限售人数为72人,其2024年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度考核结果均达到“称职”及以上,符合职”,其当年的限制性股票80%可解除限售;若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其第二个解除限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其当年的限制售期内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合计性股票60%可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为“不称职”,其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2310000股。

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注 1:以上“同行业”指“证监会—CSRC 建筑业”行业分类下的 A 股上市公司。

注2:上表中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以及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计算不考虑同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2020年财务数据的重述情况;若考虑重述,则公司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相较于2020年复合增长率为40.09%;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相较于2020年复合增长率

为15.8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10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四川路桥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解除限售期内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11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