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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四川路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5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2026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辞任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免职或者改选其他非职工代

表董事之日,对应的非职工代表董事自动离职;公司职工相关民主形式的会议决议免职或者改选其他职工代表董事之日,对

2应的职工代表董事自动离职。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免职或者改

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日,对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动离职。

第九条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

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三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在离职生效后及

时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如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并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

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对公司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

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一年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仍然有效。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

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四川路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

行承诺以及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规定的义务,或者离职移交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公司作出追责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追责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追责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5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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