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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1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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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成都)股会字【2026】第0029号

致: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的委托,指派龚星铭、田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四川路桥在2026年8月10日召开的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四川路桥董事会于2026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4项,分别为:

1法律意见书1、《关于公司符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30亿元储架式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30亿元储架式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及其子议案:

2.01《申报及发行主体》

2.02《注册规模》

2.03《注册类型》

2.04《发行期限》

2.05《发行方式及时间》

2.06《发行对象》

2.07《发行利率》

2.08《承销方式》

2.09《募集资金用途》

2.10《担保方式》

2.11《偿债保障措施》

2.12《上市安排》

2.13《决议有效期》;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2026年8月10日14点30分在成

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

623958681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1.7558%。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0名,代表股份6990630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8039%。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

计274名,代表四川路桥股份6309493115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2.559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四川路桥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羊勇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委托副董事长杜江林主持。本次股东会按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并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四川路桥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四川路桥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四川路桥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并且,本次股东会就所审议的第1项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30亿元储架式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第2项议案《关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30亿元储架式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子议案、第3项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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