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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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曹兴信先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具备与担任总法律顾问相对应的资格、经验和履职能力。
二、未发现曹兴信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被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三、同意聘任曹兴信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吴晓根顾佳丹高云虎鲍朔望童国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