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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8-01 查看全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1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经证监会核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

A股 指 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本次激励计划指划及首期授予方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激励计划(草案)》指案)》《激励计划(草案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指订稿)》案修订稿)》《首期授予方案(草《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指案)》划首期授予方案(草案)》《首期授予方案(草《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指案修订稿)》划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管理暂行办法(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指案)》理暂行办法(草案)》《管理暂行办法(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指案修订稿)》理暂行办法(草案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指案)》期授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考核管理办法(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指案修订稿)》期授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指依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章程》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依据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转让受到限制的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激励限制性股票指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符合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获益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指日,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元指人民币元(除非另有规定或特别说明)本所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4层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首期授予方案(草案)》《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文件以及本所认为需

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

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有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1.2023年3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4对3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3925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媒体发布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3年3月8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媒体发布了《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23年3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审核意见》。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媒体发布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方案回购注销事项的审核意见》。

4.2023年3月8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媒体发布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5.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和指定的信息媒体发布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2023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媒体发布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经公司确认,该申报时间内,公司没有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5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方案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期授予方案除息与特殊情况的议案》相关

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方案中 33 名激励对象因业绩贡献匹配档次为 B、C、D、E 的原因,其个人本次实际解锁股数为其个人当期目标解锁股数的75%、50%、25%、

0%,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持有的当期其余共计389325股未达到解锁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1名激励对象因死亡等原因,已不属于激励范围,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

30000股和246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数量及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期授予方案除息与特殊情况的议案》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443925股,约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014%。上述股份来源于2019年3月5日登记完成的本公司首期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涉及因个人业绩原因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79元/股;因离职等回购的激励对象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79元/股;因死亡调离等回购的激励对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

6利率计算的利息14.21元/股。

3.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回购上述3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支付的回购资金总额为1692807.75元。

4.本次回购注销的日期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215541),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8月3日完成注销。

5.本次回购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及注销日期,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注销条件,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以及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1 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的年利率为 2.75%,详见 http:

//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125838/125888/296898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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