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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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达成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公司业绩条件达成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计算收入、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EVA)时,剔除提速降费等国家重大产业政策调整造成的影响,具体金额以董事会认定金额为准。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剔除提速降费等国家重大产业政策调整造成的影响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
的第一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条件已经达成。议案内容和履行的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吴晓根顾佳丹高云虎鲍朔望童国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