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1证券简称:宁波联合编号:2023-002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法人
*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生效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4150万元人民币。
*本次提供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之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为参资公司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2941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情分别请见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2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1042)、《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4)。
截至2022年11月10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已累计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余额2115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2022年11月1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56)。
2023年3月22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与宁波通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分别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向上述单位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2000万元。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
金通租赁的基本信息详见2022年6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结果公告》(2022-
038)。
金通租赁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192936.45132246.3960690.0613349.695336.84
金通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2023年2月28日2023年1-2月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201953.03139826.0262127.012814.471433.09
(二)被担保单位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2因本公司总裁助理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
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
21%、25%、40%、10%和4%的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1
1、债权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3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
5、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
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7、其他重要条款:本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责任分配
比例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40%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即有权要求热电公司就债务余额在担保范围内按照10%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2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4、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额债权本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3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
5、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
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其他重要条款: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发生的每笔融资业务,保证人按最高
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的10%比例予以保证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2年7月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 2022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2)。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8410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3000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72%、36.04%;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53%;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参资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4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0%。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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