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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宁波联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专项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4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专项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证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总裁助理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股份变动、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章提前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立的证

券账户和所持有的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此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转让数量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

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公司股份的数量:可转让股份数

量=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25%。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原因年内新增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当年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当年虽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次年不能再自由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四)相关概念释义:

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即主动减持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第四章禁止行为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证券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二)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证券买

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不得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负责收回相关收益。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证券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应就违规行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

说明并提交宁波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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