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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时代: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09 查看全文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2为履行职责。

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

3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举行。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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