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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时代: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1层100013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re, No. 36 North Third Ring East Road,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100013,PRC电话(Tel): 010-52213236/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以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东望时代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包括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事项进行调查并发表意见。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及公司确认,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13日,系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55号”、“浙股募[1993]6号”文件以及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经体改[1993]22号”文件批准而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3年7月13日在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1997年3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字[1997]89号)与《关于同意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证监发字[1997]90号)文件批复,公司于1997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1997年4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浙江广厦”,股票代码为“600052”。2021年7月,公司完成控股股东变更和实际控制人变更,股票简称随后变更为“东望时代”。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04206103U

住所 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吴凯军

注册资本 84,419.4741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体育赛事策划;组织体育表演活动;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日用品销售;企业形象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3年7月13日

营业期限 长期 -

登记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望时代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望时代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职工大会、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依据《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会议通过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和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1条和第6.6.2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加、风险自担等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且公司承诺不会以前述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1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1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四)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业务板块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持有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总人数不超过39人,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6人,最终参与人员根据员工实际签署《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及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参加对象无偿赠与股份、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向参加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一点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锁定期为12个月,均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将按照50%、50%的解锁比例分两期解锁归属至持有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第一点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534.00万股,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84,419.4741万股的0.6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九)根据《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此外,公司制定了《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切实维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范围、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包括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合计认购份额上限及占总份额的比例,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员工认购份额上限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认购价格及确定方法等;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公司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6.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权限、召集、通知、表决程序,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义务、职责、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通知、表决程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等;

8.公司与持有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3.其他重要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5条的规定。

(十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已回避表决;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将回避表决。

根据《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与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时,相关董事、股东均应回避表决。上述安排合法合规,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4条、第6.6.7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以下主要程序:

1.2026年9月24日,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就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26年9月24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等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3.2026年9月24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张舒、李国珍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对上述议案均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律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职工大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项、《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第6.6.4条的规定。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字):

经办律师 (签字):

206年9月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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