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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望时代: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1法律意见书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12月13日,公司发出《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5年12月20日,公司发出《关于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单独持有公司26.55%股份的控股股东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12月19日提请增加《关于签署债权转让相关文件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1)《关于签署<债权转让合同(2025年12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关于签署<债权转让合同(2025年4月)>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下午14点45分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亚奥中心

写字楼21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下午14点45分在浙江省

杭州市萧山区亚奥中心写字楼21楼公司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6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332837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9.9116%。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28613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9.4051%;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224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065%。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线上参加的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变更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01与东阳金投及其控制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02与跃动新能源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5.00关于签署债权转让相关文件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01关于签署《债权转让合同(2025年12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02关于签署《债权转让合同(2025年4月)》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4.01、4.02、5.01、5.0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4.01、4.02、5.01、5.02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颜克兵周德芳

___________________王振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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