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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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
2 / 6《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年1月31日13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
园2号楼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1月3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二)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7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88075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5.8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3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8775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53%。
3/6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授
权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0316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316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中小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投票股东类型序号议案名称
A股股东非累积投票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1√
拆入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
2√
其在管基金出借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4√
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
1.特别决议案:1、2、3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4/6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4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非累积投票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1通过
拆入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
2通过
其在管基金出借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4通过
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
根据表决情况,所有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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