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1188号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冉、张鲁权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4月30日以公告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上刊登了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30日9: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章德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0人,代表股份数 330936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3723%,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0人,代表股份数306125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707%,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0 人,代表股份数 248108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016%。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书
2、根据现场会议统计的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27396829股,反对股份数3342208股,弃权股份数 1978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621471 股,反对股份数
453111 股,弃权股份数 51400 股;B 股同意股份数 21775358 股,反对股
份数2889097股,弃权股份数146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98.9303%。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27396729股,反对股份数3463808股,弃权股份数 763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621371 股,反对股份数
431611 股,弃权股份数 73000 股;B 股同意股份数 21775358 股,反对股
份数3032197股,弃权股份数3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98.9303%。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27485329股,反对股份数3340508股,弃权股份数 1110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621471 股,反对股份数
454711 股,弃权股份数 49800 股;B 股同意股份数 21863858 股,反对股
份数2885797股,弃权股份数612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98.957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30472226股,反对股份数412311股,弃权股份数 523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667271 股,反对股份数
406411 股,弃权股份数 52300 股;B 股同意股份数 24804955 股,反对股
份数59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96%。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27471729股,反对股份数3328708股,弃权股份数 1364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607871 股,反对股份数
443011 股,弃权股份数 75100 股;B 股同意股份数 21863858 股,反对股
份数2885697股,弃权股份数6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98.95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部分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330239726股,反对股份数473511股,弃权股份数 2236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581171 股,反对股份数
470911 股,弃权股份数 73900 股;B 股同意股份数 24658555 股,反对股
份数2600股,弃权股份数1497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99.78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